4月11日,最高法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养女墓碑刻名维 wei[权案。
最高法指出,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ke”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该案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yi》保护,回应了社会发展‘zhan’所产‘chan’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最高法通报的《de》案情显示,原告石某连『lian』系已故石{shi}某信夫妇养女和唯一继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石家岭社
2020年夏,石家岭居委会进行迁坟过程中,除进行经济补偿外,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jia〗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名字。
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石某荷在(zai)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返‘fan’还墓地搬迁款,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shi’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ju”民法典{dian}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yu)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
一审法院认为,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mu’碑上镌刻自己「ji」的姓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且以此彰显与逝者“zhe”的特殊身份关系,获得名誉、声望等‘deng’社会{hui}评价
一审法院认定,原有墓碑上镌刻有养女石某连的姓名,石某‘mou’荷在重新{xin}立碑时故意遗“yi”漏石某连的刻名,侵害了石某〖mou〗连的人格权益,应承‘cheng’担民事责任。最终,该法院判令石某荷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在石【shi】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石某荷返还石某连墓地拆迁款3736元。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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